保羅羅馬公民身份的探討 李孟哲 一、前言   使徒保羅對宣教的狂熱以及對初代教會外邦宣教事工的貢獻﹐無論在他本人的書 信,或在有初代教會歷史之稱的使徒行傳裡都可一覽無遺。 然而,保羅宣教事工的進行並不順遂﹐他的受苦、受折磨是多方面的。我們從使徒行 傳中看到他受到自己同胞猶太人的杯葛、加害(徒十四:19﹔十七:5,13﹔ 十八:12﹔廿:3)﹐最後甚至為履行主分享與照顧弱者的教 訓、完成愛的使命(羅十五:25~27﹔林前十六: 13﹔林後八:1~4, 徒廿四:17)﹐在耶路撒冷的聖殿被他的猶太同胞慫動眾人加以逮捕 、殺害(徒廿一:27~31﹔廿三:12﹔廿五:4)。 從他本人的告白中﹐我們相信﹐也可想像他如何受到外邦人的逼害﹐特別是在以弗所 這個亞底米(Artemis)女神 1 異教興旺的城市受到如野 獸般的敵對與折磨(林前十五:32)﹐雖然使徒行傳並不認為如此(徒 十九:25~41)。我們更從他在加拉太一章1,12節的辯白﹐似可隱約 見到教會裡有些信徒也並不接納、服從他的教導。可是﹐從使徒行傳的記載所給我們 的印象中﹐卻發現當時羅馬政權的官長對他似乎並不壞﹐原因是﹐保羅具有羅馬公民 的身份。因此﹐即使保羅被捕﹐甚至面臨喪命的緊要關頭﹐只要他亮出他具有羅馬公 民的這張王牌﹐羅馬官長不但免去保羅的受鞭打等各種折磨(徒廿二:25~29)﹐ 他們更是寬待他(徒廿四:25)﹐保護他的生命(徒 廿三:22~27)﹐亞基帕王(Herod Agripa II)甚 至建議猶太巡撫非斯(Festus)都把他給放了(徒廿六:32)。 這的確是一件令人感到欣慰與慶幸的事。 可是﹐這是使徒行傳所給我們的印象,從保羅的書信來看﹐卻不曾發現保羅曾在宣教 生涯中運用了這項特權﹐或從他的羅馬公民身份獲得什麼樣的好處。這的確是啟人疑 竇﹐使人不禁要問﹐到底保羅有沒有羅馬公民的身份? 二、保羅的羅馬公民身份 在使徒行傳裡有三處經文直接提到保羅是羅馬人或具有羅馬公民的身份:一處是,當 保羅與西拉因「馬其頓的呼聲」(徒十六:6~10)從小亞細 亞的特羅亞(Troas)來到馬其頓的腓立比城傳道,結果卻因為與既 得利益者發生衝突而遭致官府的監禁,不想,夜裡發生大地震,保羅與西拉留監未逃 反而救了獄卒並引他信主,之後官長欲私了放了他倆,保羅這才表明自己是羅馬人, 並引起這位官長的害怕(徒十六:19~40)。另一處是,保羅 在耶路撒冷的聖殿被捉後,轉送到羅馬駐耶路撒冷的營區,千夫長允許保羅做了簡短 的陳述後,把他綑了想鞭打他,千夫長因先得百夫長之通報乃親自盤問保羅﹐「告訴 我﹐你是羅馬公民嗎?」保羅只簡潔地回答說﹐「是的。」千夫長又繼續問道﹐「我 花了一大筆錢﹐才取得公民身份。」但見保羅有點自豪地說﹐「我生下來就是。」(徒 廿一:31∼廿二:29,現代中文譯本)第三處﹐當保羅在耶 路撒冷被捉後﹐千夫長寫信給腓力斯巡撫(Felix the procurator of Judea)﹐信中提到保羅是個羅馬人(徒廿三:27)。 第一個情況,只含糊、約略地提到保羅是羅馬人。第二個情況則非常精彩,不僅有較 詳細的敘述,其對白也很生動,不但如此,在對話裡面,有了兩項極為具體的提述, 就是保羅他,一、具有羅馬公民的身份﹐二、羅馬公民這個身份是與生俱來的。這兩 個提述對我們探討保羅羅馬公民的身份提供了一個鮮明的方向,那就是,若欲探討保 羅到底是不是羅馬公民似可從他的身世著手。 根據使徒行傳的作者路加就早期教會資料的蒐集與彙整(路一:1~4)﹐ 保羅的身世是這樣的:   1.他是出生、成長於基利家(Cilicia)的首都大數(Tarsus)之猶 太人。(徒九:11﹔廿一:39﹔廿二:3)   2.年少時在耶路撒冷學習猶太律法﹐做法利賽人﹐是大師迦瑪列 (Gamaliel)的學生。(徒廿二:3﹔廿六:5)   3.後來學成﹐為一名狂熱的法利賽主義份子﹐到處去追捕基督徒 。(徒廿二:4)   4.在一次前往大馬士革(Damascus)的追捕行動 途中﹐遇見主或祂的榮光而歸主。2 (徒九:3~7﹔廿二:5b~8﹔ 廿六:12~15)   5.大馬士革事件之後,保羅受召成為外邦宣教的使徒。(徒廿二 :17~21;廿六:16)他的足跡遍佈小亞細亞(Minor Asia), 特別是小亞細亞西部一帶,以及馬其頓(Macedonia)和亞該亞(Achaia), 親手建立了以弗所、腓立比、帖撒羅尼迦、哥林多等影響重大的教會。(徒 十六∼廿) G14;   6.最後,他帶著向腓立比(Philippi)、 帖撒羅尼迦(Thessalonica)、哥林多(Corinth)等 教會信徒所收集的捐獻(徒廿四:16~17),親手交給耶路撒冷的教會 ,卻在進入聖殿時遭猶太人捉拿,雖未至於死,卻瑯璫入了羅馬政府在該撒利亞、羅 馬等地的監獄。(徒廿三:35;廿四:27;廿八:16)   7.可是,保羅雖身繫囹圄,卻沒有受到很大的苦楚與折磨,原因 就是他是羅馬公民(徒廿二:28),若非他想上訴羅馬,他 早就被放出來了(徒廿五:12;廿六:32)。他的人生終點似 乎是在羅馬,雖然路加未交待清楚。(徒廿八:30~31) 以上是所謂路加版的保羅傳﹐是屬第二或第三手旁觀傳記性敘述的性質,可以認為是 作者路加本人就蒐證後的認知。3 三、第一世紀的羅馬公民 從以上的略述﹐我們可以知道﹐若保羅是猶太人﹐出生、成長在基利家的大數城的話 ﹐那麼他的父親﹐甚至更早的祖先應該是流亡在外的猶僑(Diaspora) 4。而根據當時羅馬政府有關公民的法律規定﹐除了原本是羅馬人之外﹐另 有三種人可取得羅馬公民的身份 5 :一、是被羅馬軍征服的 各國中具有貴族身份的人。二、是被羅馬軍征服地區的富有商人﹐以這 兩種方式取得羅馬公民的人﹐應先提出申請與證明文件以接受審查﹐但因為對所要求 提出的證明之審核非常嚴格﹐因此不能提出合法身份的人﹐審查過程中就有可能藉金 錢賄賂取得﹐徒廿一:31∼廿二:29中所提及那位駐紮在耶路撒冷的 千夫長大概是屬這一類管道﹐先取得公民權再任軍職的。F8903;是對羅馬 政府有特殊貢獻的人﹐受頒為羅馬公民。基本上﹐具有羅馬公民身份的人的孩子是可 以馬上申請﹐繼續嫡傳羅馬公民的身份的。而從保羅羅馬公民身份的「與生俱來」來 看﹐我們亦可推斷出﹐應該是保羅的父親先取得羅馬公民的身份﹐然後才將此身份嫡 傳下來﹐因為從保羅早年即負笈耶路撒冷學習猶太律法來看﹐保羅較不可能自己取得 羅馬公民。第一、從保羅的工作來看。保羅是一位織布棚的工人,這種手藝工作在當 時是屬中下階層的工作,而在羅馬帝國所征服的地方,羅馬公民則是一種位階較高的 身份,羅馬政府不太可能接受這樣的申請 6;除非,保羅很有錢,很有社會 地位。但從路加所根據的教會傳統來看保羅這個人,他說他的羅馬公民籍是嫡傳而非 後來申請取得的。再者,從保羅的生涯來看,他不可能有錢,因此他的傳道生活還需 仰仗腓立比、帖撒羅尼迦等教會的支持(參林後十一:9)。 另外﹐保羅雖在大數出生、長大﹐他年少時卻在耶路撒冷學習猶太律法﹐因此﹐我們 也可提出其中的可能性:或許是保羅他們家後來搬到耶路撒冷來﹔或許是因保羅的父 母十分的猶太化﹐因此才在保羅仍小的時候 7﹐送他到耶路撒冷求學。從 徒廿三:16提到保羅的外甥來看﹐若保羅年少時就到耶路撒冷的話﹐或許他 姐姐的家是在耶路撒冷﹐而他在耶路撒冷求學時就住在他姐姐的家裡。 四、保羅可能具羅馬公民身份嗎? 然而,保羅有關生平的自述卻沒有給路加很大的支持。首先﹐我們無法從保羅所有遺 留下來的書信來斷定﹐他就是大數人。當然這樣的證據無法斷言保羅就不是大數人﹐ 但我們可從早期教會的傳統資料﹐即使徒行傳的記載來推論﹐保羅的父親可能是住在 外邦的猶僑。8 因此﹐接下來﹐我們必須問﹐他的父親可能取得羅馬公民 的身份嗎?假如可以的話﹐可能是從什麼管道取得的?根據羅馬政府當時的法律﹐羅 馬人以外的外國人確實可以藉以上所述的三種管道成為羅馬公民。但若是猶太人的話 ﹐卻只能從二、三類來成為公民,因為猶太人不被承認第一類所稱的貴族身份。可是 由於公民權牽涉人民及帝國的權益甚廣﹐因此羅馬政府在審核上就特別嚴格﹐外國人 只有少數在社會具有相當地位與財富的﹐才可能獲准。這種政策一直維繫到主後二一 二年﹐Caracallain當羅馬皇帝時﹐才有較大幅度的開放。9 若此﹐就大大 降低了保羅父親成為羅馬公民的可能性了。 保羅在其書信中提到自己身世的部份雖然不多,但所有提到生平或遭遇的地方﹐皆毫 無跡象顯示保羅具有羅馬公民。基本上﹐從保羅書信與使徒行傳的相關記述之比較﹐ 保羅相當不支持路加的記述。例如﹐使徒行傳中提到保羅從赴大馬士革途中遇主之後 有五次上耶路撒冷﹐分別是 1.歸主後逃離大馬士革即赴耶路撒冷(徒 九:26~29)﹔ 2.保羅與巴拿巴受安提阿教會信徒之 託帶著他們的捐獻交給耶路撒冷教會的信徒﹐以表達安提阿教會對耶路撒冷教會信徒 遇到大饑荒所表達的關懷與愛心(徒十一:27~30)﹔ 3. 為了外邦教會中猶太與外邦基督徒所遇到守律法﹐特別是割禮的困擾﹐保羅與巴 拿巴代表外邦教會來到耶路撒冷來表達他們的立場﹐也就是傳統所謂的「耶路撒冷會 議」(徒十五:1~29)﹔ 4.保羅在哥林多工 作了一段時間之後﹐突然心血來潮地乘搭船行經以弗所來到耶路撒冷(徒十 八:19~23)﹔ 5.第五次﹐也是最後一次﹐再次帶著 幾個外邦教會所匯集的捐獻上耶路撒冷(徒廿一:15~16)。 但從保羅致加拉太書信中﹐卻發現保羅認為他在歸正之後只有三次上耶路撒冷﹐即﹐ 1.第一次訪耶路撒冷(加一:18~20)﹔2. 第二次訪耶路撒冷參加耶路撒冷會議﹐(加二:1~10)﹔ 3.最後一次(即第三次)訪耶路撒冷(參羅 十五:25;林前十六:3~6;徒廿一:15)。 但保羅相當堅定且自信地否定了:一、使徒行傳中的第二與四次的上耶路撒冷﹔二、 第一次上耶路撒冷的時間也不對。保羅雖可以說是一位隨性的人﹐但卻不迷糊。因此 ﹐保羅在加拉太書的這段陳述應該比路加的敘述正確、可信得多。這是使徒行傳與保 羅書信兩種資料來源對決後的結果。10 雖然殘酷﹐卻是我們必須存著追求 真理的心來面對的。 從保羅致加拉太教會書信的辯白態度來看(加一∼二),保羅若具有 羅馬公民籍的話,他應會說明的,因為這可以是一個活的見證,就像他在林後十一:22~23, 羅十一:1 以及腓三:5所提他是百分之百的以色列人、希伯來人、 亞伯拉罕的後裔或者便雅憫支派一樣。尤其是當保羅在致哥林多教會後書中所提到他 屢次的遭害,像鞭打、棍打等酷刑(林後十一:23f),這是 身為一個羅馬公民可事先避免的,即使保羅不願運用這種特權來免去刑罰,他亦可在 信中提到這一點,以對福音的見證做更有力的宣揚,但保羅沒有。由此可見,保羅應 未具羅馬公民身份。 所有關於保羅羅馬公民籍之爭,問題可是出在使徒行傳的記述,特別是本文所整理[二 、保羅的羅馬公民身份](7) 的部份。但是在保羅於耶路撒冷被捉 之前,保羅為什麼都不曾運用羅馬公民這種特殊的身份,來免除一些在宣教上所產生 的不必要困擾?這一點倒是與保羅書信中的態度相當一致。還有,使徒行傳廿二章30節 的敘述讓人極為不解,假如保羅有羅馬公民籍,為什麼在未審判之前千夫長會採取將 保羅送交猶太公會(Sanhedrin)這樣的決定?因為,送交猶太公會 的人犯一定是猶太人,這是羅馬政府給與猶太宗教領袖在宗教自主方面最大的權力。 11 尤其是當保羅在前一天向千夫長表明他具有羅馬公民的身份(徒 廿六:27~28)之後,連拷問的人聽了都因他有羅馬公民身份害怕而離去,為 何千夫長還要將保羅送交猶太公會?12 最矛盾的是﹐自主後六十二年猶太 巡撫非斯都(Festus)死後﹐羅馬政府已明訂﹐猶太公會不再有權審 案﹐無論是什麼案件。13 不過,這也令人想起耶穌的遭遇,當時彼拉多也 採取與千夫長同樣的作法將耶穌送交猶太公會,讓耶穌站在大祭司與公會成員之前受 審。關於這一點,F. C. Kee的看法相當值得參考,他認為,具有羅馬公民身份的人 理當不得在未審理之前受監的﹐但路加為加強當時的基督徒普遍受到迫害的實況,而 在緊要關頭把保羅描寫成「雖然他是羅馬公民但為福音的緣故亦須受到監禁」。14  因此﹐保羅的個案與耶穌一樣﹐可以視為一種「欲加之罪」。 另外,Ludemann主張,保羅若非有羅馬公民的身份,從當時的實況來看,他不可能取 保羅(    )這個名字。15 這一個論點我們倒是覺得 不夠有力,因為從著名猶太歷史作家約瑟法(F. Josephus)的生平 自述來看,他出生在一個極負盛名的猶太世家,自十四歲開始在耶路撒冷學習猶太律 法,並向一位名為Banus住在曠野的大師學習愛色尼式的修行生活。廿六歲之前都是 以耶路撒冷為生活重心,直到廿六歲才赴羅馬體驗另一種生活,後來在猶太戰爭時駐 加利利抵禦羅馬大將維斯帕先(Vespasian,他後來在尼祿皇帝死後成為羅馬 皇帝)的軍隊失敗被俘,進一步又因預言維斯帕先將來會當皇帝而轉成維斯 帕先的貼身侍從,得免一死。因此,約瑟法若具羅馬公民的身份應是在他被俘之後的 事,可是他的本名在出生時就叫做約瑟法-是一個希臘化的名字。16 從這裡來看,希臘化的名字只是突顯當時希臘化情況的嚴重性罷了,或者亦可說,在 當時希臘化嚴重的時代,猶太人可能普遍有兩個名字,一個是猶太人的,一個是希臘 化的。17 因此,一個人有希臘化的名字實在無法做為具有羅馬公民的確據 。 五、結論 可是﹐即使我們已做了這樣的結論﹐這並非就是認為路加他未誠實地將這些資料記載 下來﹐終至全盤否定使徒行傳的記述。因為若把使徒行傳界定在保羅死後卅年後的編 纂的話﹐那麼在一個事件發生之後的二、三十年後才做蒐集與查證﹐的確有極為困難 的地方。本文所做這種探討的目的﹐乃在增加對當時教會實況的瞭解﹐並更進一步透 視在經文字面後的真相與意義。 最後,我們應該認為,保羅或許沒有羅馬公民才對。雖然﹐我們仍不十分確定路加為 何要如此記載?一方面﹐這問題牽涉的層面太多﹐另方面﹐我們現有關於這方面的資 料不足讓我們做絕對的評定與判斷。這個極為複雜的問題﹐其實仍有待大家繼續探討 。 參考書目 1.Barrett, C.K., Essay on Paul, Westminster, 1982. 2.Bornkamm, G., Paul, Harper & Row, 1969. 3.Corley, B.C., Colloquy on New Testament Studies, Mercer, 1983. 4.Fitzmyer, J. A., According to Paul-Studies in the Theology of the Apostle, Paulist, 1992. 5.Hengel, M., The Pre-Christian Paul, SCM, 1991. 6.Kee F.C., Good News to the Ends of the Earth - The Theology of Acts, SCM, 1989. 7.Knox, J., Chapters in a Life of Paul, Mercer, 1987. 8.Ludemann, G., Paul apostle to the Gentiles - Studies in Chronology,Fortress, 1984. 9.Ludemann, G., Early Christianity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 - A Commentary , SCM, 1989. 10.Lyons, G., Pauline Autobiography - toward a new understanding, Scholars, 1985. 11.Niswonger R., New Testament History, Academic, 1988. 12.Sanders, E.P., Paul, Oxford, 1991. 13.Sherwin-White, A.N.,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Oxford, 1963. 14.梁秀德﹐《保羅傳》﹐逐字文佈﹐1990. 1 亞底米女神在希臘諸神中稱為戴安納女神(Diana)﹐ 對當時的小亞細亞,特別是以弗所一帶參 M. C. Tenney's New Testament Survey, Eerdmans , 1961 / 1985, p.67.及 H. Koester's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v.1) - History, Culture and Religion of the Hellenistic Age, W de G, 1982, pp.169-170. 2 有關保羅在往大馬士革途中所見的到底是主的面還是主的榮光,因為 使徒行傳的三處記載,即徒九:3~7﹔廿二:5b~8﹔廿六:12~15都 不甚一致,這部份學者的看法可以說是眾說紛紜,意見分歧。 3 根據 John Knox 的看法﹐這種被視為教會傳統的資料不會早於主後 八十年﹐或者亦可界定在保羅死後一個世代(generation)﹐約是卅年左右。見Knox's Chapters in a Life of Paul, p.17. 4 參M. Hengel's The Pre-Christian Paul, SCM, 1991, p.1.及 H. Koester's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v.1)-History, Culture and Religion of the Hellenistic Age, W de G, 1982, pp.169~170. 5 參環華百科全書, v.7, 環華, p.414. 及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v.15, H. H. Benton, 1974, p.1056. 6 參 G.Ludemann's Early Christianity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 Commentary , SCM, 1989, p.240. 7 通常學習猶太律法﹐學做一名法利賽人的猶太人的年齡大約是十四、 五歲左右。像著名的猶太歷史作家約瑟法即是於十四歲學習猶太律法﹐見其自傳。The Works of Josephus, (tr. By W. Whiston) Hendrickson, 1988, p.1. 8 有關早期教會認為保羅是大數人的傳統,亦引起部份學者的質疑。見 M. Hengel's The Pre-Christian Paul, SCM, 1991, p.14.但我則認為,這 樣的傳統應該與路加要說明「保羅具羅馬公民身份」有關,以此來強化使徒行傳中的 宣揚立意。因為就當時環境來看,大數城可以說是與安提阿一樣具有舉足輕重份量的 大城市,城中本來就住了許多希臘人、羅馬人,甚至也有許多自由人(freedman)或半 自由人與奴隸。路加傳統必然是認為大城市都有許多率先的政策,保羅的父親甚至祖 先若住在像大數這樣的大城市,取得羅馬公民的機會必定大很多。 9 參Encyclopedia Britannica, v.15, H.H. Benton, 1974, pp.1056f.及大美百科, v.23, 光復, 1990, p.388. 10 參Knox's Chapters in a Life of Paul, p.17. 11 參R., Niswonger's New Testament History, Academic, 1988, p.59. 12 A. N., Sherwin-White亦認為千夫長此舉的不尋常與不可能﹐參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Testament, Oxford, 1963, pp.149f. 13 見H. Koester's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v.1)-History, Culture and Religion of the Hellenistic Age, p.400. 14 參 F. C. Kee's Good News to the Ends of the Earth-The Theology of Acts, SCM, p.67. 15 參 G. Ludemann's Early Christianity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 Commentary , SCM, 1989, p.241. 16 見 The Works of Josephus, (tr. By W. Whiston) pp.1~2. 17 J.A., Fitzmyer在其著作裡亦持相同的看法。參 According to Paul-Studies in the Theology of the Apostle, Paulist, 1992, p.2.